工商總局發布網絡交易平臺經營風險警示
促請網絡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
1月23日,工商總局就網絡交易平臺內易發的違法違規問題,向社會發布風險警示,督促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進行對照梳理和自我整改,進一步加強平臺管理,同時促請平臺內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共同維護網絡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現將網絡交易平臺內易發的違法違規問題通報如下:
一、主體準入把關不嚴
(一)平臺內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開展經營活動。一些網絡交易平臺內存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卻以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方能使用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的網店。平臺內存在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從事食品、化妝品、保健品等經營的網店,違反有關市場主體準入方面的規定。
(二)平臺內經營者未按規定亮明經營者身份。一些網絡交易平臺內存在未依法經平臺進行身份審查登記或者亮照亮標的網店,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審查登記流于形式。部分需上傳營業執照通過認證的網店,其實際主體名稱、經營地址、住所信息明顯與營業執照登記的主體名稱、經營地址、住所不符,有的甚至上傳他人營業執照信息。
(四)用戶ID管理不嚴格。一些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用戶ID、店鋪名稱審查不嚴,造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專用權等合法權益的侵害,也誤導了消費者。
二、商品信息審查不力
一些網絡交易平臺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存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無合法進口來源證明、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等類型的商品信息,假煙、假酒、高仿手機、假名牌包、封建迷信與賭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等信息不同程度存在。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商品信息的進入審查、日常監測、違規處置不到位,在處理權益受損者維權訴求和監管部門的執法協查時門檻高、效率低。平臺經營者涉嫌在明知、應知、故意或過失等情況下為商標侵權、虛假宣傳、消費侵權等行為提供便利和實施條件。
三、銷售行為管理混亂
(一)違規促銷。在集中促銷活動期間,一些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存在明顯誤導消費者行為;部分平臺內經營者還存在“活動前先提價、后打折”、“先低價打折吸引消費者關注、后以無庫存為由不予銷售”、“未如實全面介紹促銷活動內容誘導消費者盲目消費”、“非遇不可抗因素單方面變更甚至撤銷促銷活動方案”等違規促銷行為。
(二)虛假宣傳及廣告違法。一些平臺內經營者使用“全網價格最低”、“史上最低價”、“銷量第一”、“排名第一”等絕對化語言進行廣告宣傳;一些平臺內經營者在品牌介紹、企業介紹等欄目中夸大宣傳、虛構事實,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一些平臺內經營者未經審批、擅自利用平臺發布依法應當審批才能發布的商品(服務)廣告等。
(三)開展最高獎價值超過法定限額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項價值(現金等價券、實物所有權或使用權、電子貨幣等)超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5000元限額(如抽房子、抽豪車等)。
(四)提供平臺服務過程中違背用戶意愿附加不合理條件。在重大促銷活動期間,一些平臺經營者利用其市場優勢地位,強制要求參加本平臺促銷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供應商)不得參加其他網絡交易平臺的促銷活動。
(五)使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一些網絡交易平臺內的法律聲明、服務協議、相關規則,以及著作權與商標聲明、服務條款、隱私聲明等網頁中,存在以合同格式條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六)存在商業賄賂行為。一些網絡交易平臺內部工作人員涉嫌收受商業賄賂,為平臺內經營者在旗艦店入駐、搜索排名、首頁廣告欄、重大促銷活動期間攤位等交易過程中不當謀取優勢交易機會、排擠競爭對手。
(七)存在人為干擾信用評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一些平臺內經營者自行或通過他人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方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或者以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平臺經營者監督處理不力,部分內部工作人員甚至參與違法違規操作或者提供便利和實施條件。
(八)對商業欺詐處置不力。一些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涉嫌合同欺詐、消費欺詐等行為監測、處置不到位。
(九)內部管理規則不合理。一些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經營行為處理力度過輕,易使違法經營者或潛在違法經營者認為違法成本不高,助長其謀取不法不當利益的心理預期和實際行為。
四、信用評價存有缺陷
(一)用戶評價真實性難以考證。一些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系統無法區別真實交易和虛假交易,給炒作信用留下了空隙。
(二)評分累計值參考因素單一。在信用評價中,評價指標較為簡單,未將處理消費者投訴情況、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情況列入其中。
(三)評分權限設置不合理。一些網絡交易平臺的信用評價體系限定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只有一次評價機會,使部分商品在保質期內出現問題時消費者的自身權益難以得到維護。
五、其他問題
(一)未能運用內部管理規則進行有效管理。一些網絡交易平臺相關內部管理規則存有漏洞,不全面、時效性差,執行過程中存在偏差。
(二)未建立正常的平臺內經營者淘汰機制,導致管理秩序混亂。一些網絡交易平臺只有進入機制,正常的淘汰退出機制不健全,失信懲戒制度欠缺,導致平臺內經營者(特別是自然人網店)違法成本低廉,違法違規行為多發。
(三)內部數據不透明,違法行為監管難。一些網絡交易平臺對外界封閉平臺內經營者數據,致使各地監管部門不能準確掌握當地網絡經營主體在平臺內開設網店從事經營情況,違法行為和消費者投訴難以落地解決。
(四)內部工作人員管控不嚴。一些網絡交易平臺工作人員涉嫌向涉嫌違法經營者泄露相關信息,使相關商品信息被刪除,造成監管部門查處工作被動。
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司
201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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