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后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4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0項)
4.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21項)
5.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4項)
附件下載: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相關附件
國務院
2015年2月24日
附件4: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1 |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 |
2 |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 |
3 | 食鹽定點生產、碘鹽加工企業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
4 |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
5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 | |||
6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 | |||
7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 |||
8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布) | |||
9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
10 |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1 | 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12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13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
14 | 內資電影制片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15 |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16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
17 | 期貨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18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19 | 證券金融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75號) | |||
20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1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附件5
(共計3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4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6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
《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新聞辦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新聞辦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15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0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21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22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23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4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5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6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7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8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9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30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1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2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3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4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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