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提高貸款風險防控水平,確保公積金管理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參照《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銀監發〔2014〕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公積金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貸款風險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本市商業銀行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本市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應當堅持資金安全、循序漸進、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風險管理措施
第五條 貸前調查(包括個人信用調查和項目信用調查)。通過面談、實地走訪等方式,對借款人的資格、資產狀況、還款能力、信譽及其它因素進行細致的貸前調查。
第六條 貸款審批。按照貸款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認真審查借款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所購買房產是否能用于抵押,把握貸款的風險程度,明確提出“貸”與“不貸”的審查意見以及防范貸款風險的措施。
第七條 貸后管理。每月統計借款人的逾期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制定逾期追收計劃和措施。對逾期一期以上的進行短信催收;對逾期二期以上的進行電話催收;對逾期三期以上的發送逾期貸款催收函;對逾期六期以上追收無效的采取訴訟追收。
第八條 制度管理。結合公積金貸款業務自身的特點,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具體操作規程和實施細則,加強日常貸款業務管理,提高經辦人員的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建立完善的審核機制、內控機制,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管理。
第九條 檔案管理。每筆貸款業務在貸款發放后,由專人對檔案資料進行整理、核查并妥善保管。電子檔案要實行備份制,所有檔案資料移交時應有移交手續,檔案借(查)閱需填寫“借閱登記簿”,經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
第三章 貸款規模控制的計量與監測
第十條 貸款規模控制總原則:根據當年預計資金結余情況和累計存貸比限額確定當年貸款發放規模。
第十一條 當年貸款余額控制區間:
累計存貸比原則上不超過80%。當該指標達到75%時,將當年存貸比控制在100%以內;當該指標達到或超過80%時,公積金中心要及時采取措施調整相關政策,將當年存貸比控制在80%以內。
當年存貸比=當年公積金貸款余額/當年歸集余額*100%。
累計存貸比=歷年累計公積金貸款余額/歷年累計歸集余額*100%。
第十二條 貸款規模投放實行“年度控制,季度分解,適時調節,綜合平衡。”
第十三條 按季度測算現金流量,現金流出量嚴格控制在現金流入量范圍內,避免出現資金缺口。計算公式為:
現金流入=預計季度歸集額+預計季度貸款回收額+其他資金流入
現金流出=預計季度提取額+預計季度貸款發放額+其他資金流出
凈現金結余=現金流入-現金流出
當凈現金結余為負值時,可結合存貸比指標及預計資金供需狀況,采取措施控制貸款發放規模。
第十四條 流動性風險監控指標,主要指流動性覆蓋率。用以預測未來30日內要準備的放貸資金。計算公式為:
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未來30日凈現金流出量*100%
其中: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活期存款+未來30日到期定期存款和國債;未來30日凈現金流出量=未來30日現金流出-未來30日現金流入。
該指標大于等于100%表示通過動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可以滿足“未來30日凈現金流出量”,即滿足未來30日的貸款發放及提取。
該指標小于100%表示需要通過變現長期資產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即需要提前兌付定期存款。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根據本制度每年年初制定當年貸款發放規模,報管委會審議,按審議結果執行。
第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應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調控政策要求,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公積金資金安全,防范風險。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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