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轉批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現就海關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經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有關業務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發放、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編碼的新登記證(照)辦理,海關不再驗核未轉換的舊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等證(照)。相關格式文本中涉及填寫上述證(照)號碼的,應當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繼續使用未轉換的舊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等證(照)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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