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創業的有關要求,經與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銀監會協商,現就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臺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注明“本證明僅限于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臺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于其他事項無效。”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工作,確保按時完成《民政部關于加強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的通知》(民函〔2013〕183號)確定的各項任務。省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大資金、人力投入,不斷完善本省(區、市)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各級婚姻登記機關要加快紙質歷史數據補錄工作進度,為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部門核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記錄情況提供有力支撐。
三、做好政策落實和宣傳工作。各地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方便群眾辦事創業和堅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統一思想認識,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使此項簡政放權的工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在辦事窗口(大廳)公告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相關規定,并通過多種渠道特別是微信、微博、互聯網等新媒體大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民政部
2015年8月27日
附件
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
哈薩克斯坦
芬蘭
奧地利
荷蘭
德國
阿根廷
烏拉圭
墨西哥
波蘭
注:民政部將根據今后情況變化對清單中所列國家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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