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負債
第二十四條 負債是指政府財政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償付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核算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 總會計核算的負債具體包括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暫收及應付款項、應付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轉貸款、其他負債、應付代管資金等。
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是指國庫集中支付中,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當年未支而需結轉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項采用權責發生制列支后形成的債務。
暫收及應付款項是指政府財政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債務,包括與上級往來和其他應付款等。暫收及應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
應付政府債券是指政府財政采用發行政府債券方式籌集資金而形成的負債,包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和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借入款項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以政府名義向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等借入的款項,以及通過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負債。
應付轉貸款是指地方政府財政向上級政府財政借入轉貸資金而形成的負債,包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和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等。
其他負債是指政府財政因有關政策明確要求其承擔支出責任的事項而形成的應付未付款項。
應付代管資金是指政府財政代為管理的,使用權屬于被代管主體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條負債定義的債務,應當在對其承擔償還責任,并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負債定義并確認的負債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政府財政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 總會計核算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金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凈資產
第二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政府財政資產減去負債的差額。
第三十條 總會計核算的凈資產包括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余、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專用基金結余、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資產基金和待償債凈資產。
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是指一般公共預算收支的執行結果。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是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的執行結果。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余是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的執行結果。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是指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收支的執行結果。
專用基金結余是指專用基金收支的執行結果。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是指政府財政安排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不足的儲備資金。
預算周轉金是指政府財政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庫款周轉資金。
資產基金是指政府財政持有的債權和股權投資等資產(與其相關的資金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待償債凈資產是指政府財政承擔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等負債(與其相關的資金收支納入預算管理)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
第三十一條 各項結轉結余應每年結算一次。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二條 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為實現政府職能,根據法律法規等所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三條 總會計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專用基金收入、轉移性收入、債務收入、債務轉貸收入等。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收入。
專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財政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設立的各項專用基金(包括糧食風險基金等)取得的資金收入。
轉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級政府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級政府財政不同類型資金之間調劑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補助收入、上解收入、調入資金和地區間援助收入等。其中,補助收入是指上級政府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包括上級稅收返還、轉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財政體制規定由下級政府財政上交給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調入資金是指政府財政為平衡某類預算收支、從其他類型預算資金及其他渠道調入的資金。地區間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財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財政轉來的可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收入。
債務收入是指政府財政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通過發行債券、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借款等方式籌集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收入。
債務轉貸收入是指本級政府財政收到上級政府財政轉貸的債務收入。
第三十四條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和專用基金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轉移性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體制的規定或實際發生的金額入賬。債務收入應當按照實際發行額或借入的金額入賬,債務轉貸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轉貸金額入賬。
已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國庫收到數為準。縣(含縣本級)以上各級財政的各項預算收入(含固定收入與共享收入)以繳入基層國庫數額為準。
未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總會計收到縣級財政返回數額為準。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應當加強各項收入的管理,嚴格會計核算手續。對于各項收入的賬務處理必須以審核無誤的國庫入庫憑證、預算收入日報表和其他合法憑證為依據。發現錯誤,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共同更正。
對于已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的收入退庫(付),要嚴格把關,強化監督。凡不屬于國家規定的退庫(付)項目,一律不得沖退收入。
屬于國家規定的退庫(付)事項,具體退庫(付)程序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六條 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為實現政府職能,對財政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總會計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專用基金支出、轉移性支出、債務還本支出、債務轉貸支出等。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使用的列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安排的支出。
專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用專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轉移性支出是指在各級政府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級政府財政不同類型資金之間調劑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補助支出、上解支出、調出資金、地區間援助支出等。其中,補助支出是指本級政府財政按財政體制規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下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包括對下級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等。上解支出是指按照財政體制規定由本級政府財政上交給上級政府財政的款項。調出資金是指政府財政為平衡預算收支、從某類資金向其他類型預算調出的資金。地區間援助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財政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財政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支出。
債務轉貸支出是指本級政府財政向下級政府財政轉貸的債務支出。
債務還本支出是指政府財政償還本級政府承擔的債務本金支出。
第三十八條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一般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年末可采用權責發生制將國庫集中支付結余列支入賬。從本級預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專用基金,按照實際提取金額列支入賬。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專用基金支出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轉移性支出應當按照財政體制的規定或實際發生的金額入賬。債務轉貸支出應當按照實際轉貸的金額入賬。債務還本支出應當按照實際償還的金額入賬。
凡是屬于預撥經費的款項,到期轉列支出時,應當按本條前款規定列報口徑轉列支出。
對于收回當年已列支出的款項,應沖銷當年支出。對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項,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應沖銷當年支出。
第三十九條 總會計應當加強支出管理,科學預測和調度資金,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辦理支出,嚴格審核撥付申請,嚴格按預算管理規定和撥付實際列報支出,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用款計劃的支出,不得任意調整預算支出科目。
對于各項支出的賬務處理必須以審核無誤的國庫劃款清算憑證、資金支付憑證和其他合法憑證為依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除國庫集中支付結余外,不得采用權責發生制列支。權責發生制列支只限于年末采用,平時不得采用。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四十條 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各級總會計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允許進行的經濟活動,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為進行有關經濟活動的依據。
二、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使用的總賬科目可以不用;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各級總會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或者自行減少、合并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三、各級總會計應當使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不得隨意打亂重編。
第四十一條 各級總會計適用的會計科目如下:
序號 |
科目編號 |
會計科目名稱 |
一、資產類 |
||
1 |
1001 |
國庫存款 |
2 |
1003 |
國庫現金管理存款 |
3 |
1004 |
其他財政存款 |
4 |
1005 |
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
5 |
1006 |
有價證券 |
6 |
1007 |
在途款 |
7 |
1011 |
預撥經費 |
8 |
1021 |
借出款項 |
9 |
1022 |
應收股利 |
10 |
1031 |
與下級往來 |
11 |
1036 |
其他應收款 |
12 |
1041 |
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
13 |
1045 |
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 |
14 |
1071 |
股權投資 |
15 |
1081 |
待發國債 |
二、負債類 |
||
16 |
2001 |
應付短期政府債券 |
17 |
2011 |
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 |
18 |
2012 |
與上級往來 |
19 |
2015 |
其他應付款 |
20 |
2017 |
應付代管資金 |
21 |
2021 |
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
22 |
2022 |
借入款項 |
23 |
2026 |
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
24 |
2027 |
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 |
25 |
2045 |
其他負債 |
26 |
2091 |
已結報支出 |
三、凈資產類 |
||
27 |
3001 |
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 |
28 |
3002 |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 |
29 |
3003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余 |
30 |
3005 |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 |
31 |
3007 |
專用基金結余 |
32 |
3031 |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33 |
3033 |
預算周轉金 |
34 |
3081 308101 308102 308103 308104 |
資產基金 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 股權投資 應收股利 |
35 |
3082 308201 308202 308203 308204 308205 308206 |
待償債凈資產 應付短期政府債券 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借入款項 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 其他負債 |
四、收入類 |
||
36 |
4001 |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 |
37 |
4002 |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 |
38 |
4003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 |
39 |
4005 |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 |
40 |
4007 |
專用基金收入 |
41 |
4011 |
補助收入 |
42 |
4012 |
上解收入 |
43 |
4013 |
地區間援助收入 |
44 |
4021 |
調入資金 |
45 |
4031 |
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46 |
4041 |
債務收入 |
47 |
4042 |
債務轉貸收入 |
五、支出類 |
||
48 |
5001 |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 |
49 |
5002 |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 |
50 |
5003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 |
51 |
5005 |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 |
52 |
5007 |
專用基金支出 |
53 |
5011 |
補助支出 |
54 |
5012 |
上解支出 |
55 |
5013 |
地區間援助支出 |
56 |
5021 |
調出資金 |
57 |
5031 |
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58 |
5041 |
債務還本支出 |
59 |
5042 |
債務轉貸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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