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綜發〔2015〕88號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托管行:
為便利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運作,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中國人民銀行[微博]、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36號)、《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號,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號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管理操作指引》(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管理操作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5年9月30日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管理操作指引
一、關于投資額度
對QFII投資額度實行相對統一管理,放寬產品之間額度調劑。QFII額度分為開放式基金額度、其他產品或資金額度。QFII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向外匯局提出上述兩類額度的申請。
開放式基金額度可在多只開放式基金產品之間共享。
開放式基金額度與其他產品或資金額度相互調劑的,QFII機構應通過托管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提交《QFII投資額度調劑備案表》(見附1),經外匯局確認同意后可調劑使用額度。
二、關于投資本金匯入
QFII機構需延期匯入投資本金的,應在本金匯入期滿前10個工作日,通過托管行向外匯局提交《QFII延期匯入投資本金備案表》(見附2),經外匯局確認同意后可延期一次、最長6個月。
三、關于本金匯出
QFII其他產品或資金需匯出本金的,應通過托管行向外匯局提交《QFII其他產品或資金本金匯出備案表》(見附3),經外匯局確認同意后,由托管行審核辦理匯出。
四、完善登記
托管行應及時向外匯局報送《QFII產品信息登記備案表》(見附4)。外匯局將根據QFII產品備案信息,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QFII機構辦理產品信息(含變更)登記。
五、其他事項
已取得投資額度的QFII機構,應在本指引發布后1個月內,對已取得的投資額度進行梳理,按照開放式基金額度、其他產品或資金額度進行分類,填寫《QFII已獲批額度分類備案表》(附相關額度批復等證明性文件)(見附5),通過托管人向外匯局備案。外匯局將統一下發文件,明確QFII機構已有投資額度分類情況。
本操作指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若出現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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