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自助繳稅”措施是指:“企業通過電子稅費支付系統實現自助繳納稅款,在通關過程中不需前往現場打印紙質稅單。如果企業需要獲取稅單,可在貨物放行后再到海關業務現場領取,提取稅單不再作為必要環節而影響通關效率”。
現具體指引如下:
一、根據《海關總署關于開展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7號)中的附件《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第五條:“進出口報關單通過電子審結后,海關業務系統自動向中國電子口岸和支付平臺發送稅(費)信息。企業可登錄中國電子口岸或支付平臺查詢稅(費)信息,并通過支付平臺向商業銀行發送稅(費)預扣指令”。
二、由于現場海關對預扣成功的稅單進行批量打印,同時海關業務系統通過支付平臺自動向商業銀行轉發稅(費)實扣通知,因此企業不需在通關過程中前往現場申請打印紙質稅單。
三、在現場海關放行環節,若電子支付的稅(費)已預扣成功,且稅(費)單已打印,企業即可辦理放行手續。
四、《海關總署關于開展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7號)規定:現場海關打印稅單第1-6聯,第1聯蓋章后交企業,企業可在貨物放行后再自行或按本操作指引第五點建議的模式,委托取單人員到海關業務現場領取,即提取稅單不再作為必要環節而影響通關效率。
五、關于稅單交接,考慮到我關點多面廣,且部分監管點較偏遠,若強制企業前往監管點領取稅單第1聯將增大企業成本負擔,因此對于稅單第1聯的交接有四種模式供企業選擇,建議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交接稅(費)單:
(一)企業申請在現場海關直接索取海關蓋章完畢的第1聯稅單。
(二)指定取單銀行。由企業出具委托書交各現場海關備案后,可指定銀行代為領取。委托書中應明確若采取該方式傳遞稅單導致稅單丟失的責任歸屬。
(三)委托快遞公司。由企業出具委托書交各現場海關備案后,可指定快遞公司代為領取。委托書中應明確若采取該方式傳遞稅單導致稅單丟失的責任歸屬。
(四)委托報關行。由企業出具委托書交各現場海關備案后,可指定代理報關公司代為領取。委托書中應明確若采取該方式傳遞稅單導致稅單丟失的責任歸屬。
海關向企業送達稅單的,企業應配合海關做好簽收登記手續。
廣州海關
2015-12-9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