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地稅函[2016]556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深汕合作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大企業管理局):
《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公布<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2016年版)>的函》(粵機編辦發[2016]71號,以下簡稱《通用目錄》)公布了我省地稅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因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營改增試點改革后我省地稅機關不再實施“企業印制發票審批”行政許可事項,經商省編辦同意,省局對《通用目錄》中由我省地稅機關實施的許可事項目錄進行調整,并更新可由我省地稅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見附件)。請各地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地稅發[2015]118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的通知》(粵地稅函[2016]249號)依法依規開展稅務行政審批工作。《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更新我省地稅系統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粵地稅函[2016〕239號)的附件(《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及粵地稅函[2016]249號第一點內容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
1.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2016年5月)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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