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3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國務院關于同意開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復》(國函〔2016〕40號)精神,海關總署決定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和新增的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推廣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口貨物海關保稅監管模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現有21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州、深圳、武漢、大連、南京、成都、濟南、西安、哈爾濱、杭州、合肥、長沙、南昌、蘇州、大慶、無錫、廈門市)的基礎上,將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口貨物海關保稅監管模式推廣到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和10個新增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新增地區包括海南省、威海市、貴安新區、西咸新區、沈陽市、長春市、南通市、鎮江市、寧波市、福州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青島市、鄭州市、南寧市和烏魯木齊市等14個省市(區域)。
二、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口貨物海關保稅監管模式適用企業范圍為上述地區內經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三、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口貨物海關保稅監管模式的適用范圍、申報規范、管理要求等,仍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全面推廣實施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口貨物保稅監管模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0〕39號)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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