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6]14號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財務部: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82號),財政部原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的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下放至北京市財政局。
為做好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確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們制定了《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北京市財政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財務部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等相關工作。
財政部
2016年8月17日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向北京市財政局移交工作,確保相關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連續性和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要求,財政部原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的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北京市財政局。
二、組織領導
在財政部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和北京市財政局負責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的總體移交工作。
三、移交原則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82號)的有關規定,按照“簡化流程、方便移交、便民服務”的基本原則,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
四、移交方式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原則上采取匯總清單方式辦理批量移交,匯總清單應當加蓋中直管理局或國管局財務主管部門印章。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的移交工作具體事宜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分別與北京市財政局充分協商后以書面形式確定,并報財政部備案。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和北京市財政局應確定具體負責移交工作的人員,并將聯系方式統一報財政部會計司。
五、移交流程
(一)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分別將會計人員信息和清單送交北京市財政局。
(二)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辦理會計從業資格接收手續。
(三)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可根據管理需要,保留相關會計從業人員信息。
六、時間安排
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原則上應當在2016年11月30日前辦結批量移交調出手續,北京市財政局原則上應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辦結批量移交調入手續。
七、相關事項
(一)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管理。
持證人員在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之前的繼續教育工作,應當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分別負責;持證人員在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之后的繼續教育工作,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
(二)2016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不再組織2016年及以后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需要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中央在京單位人員,應當參加北京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八、工作要求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涉及人員廣,社會影響較大。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和北京市財政局要高度重視,加強溝通協調,妥善研究解決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中直管理局、國管局應當加強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將職能移交工作有關政策及時詳盡地通知到每一位持證人員,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細致地做好職能移交工作。
九、其他事項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北京市財政局、中直管理局、國管局之間不再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停止向中直管理局、國管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如需辦理調入手續,可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調入北京市財政局。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之前,中直管理局、國管局持證人員辦理調出、補證、信息變更等事項,仍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分別負責;移交工作完成后,持證人員需辦理調轉、補證、信息變更等事項,由北京市財政局予以辦理。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職能移交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函告財政部;其他未盡事項,由財政部協調有關各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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