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庫〔2016〕340號
江蘇省財政廳、深圳市財政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聯:
為確保單位公務卡試點工作順利推進,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16﹞8號)及支付結算制度規定,結合單位公務卡試點工作中遇到的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單位公務卡的預算單位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不包括企業。代理銀行不得向非單位公務卡發卡對象發放單位公務卡。
二、預算單位申請辦理單位公務卡,應向代理銀行出具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持卡人身份證件,以及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的《單位公務卡申請表》。
三、單位公務卡采用專用發卡行標識代碼(Bank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簡稱為卡BIN)管理。代理銀行應主動向中國銀聯申請單位公務卡專用卡BIN,并依據中國銀聯相關業務規則及技術標準使用專用卡BIN,確保單位公務卡與個人公務卡的卡BIN分離管理。中國銀聯應做好單位公務卡專用卡BIN的分配管理以及單位公務卡轉接清算工作。
四、單位公務卡卡面右上角標注“單位公務卡”中文字樣。
五、單位公務卡不開通境外支付,不開通手機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等功能。
六、代理銀行不得自行更改中國銀聯核準的卡BIN、卡面設計、產品功能和名稱等內容。
七、財政部門應通過動態監控系統監控單位公務卡使用和還款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核查處理,并向有關方面通報。
八、各有關單位應切實防范單位公務卡使用風險,通過開通交易信息短信提醒、網上銀行或公務卡支持系統實時查詢等多種方式,有效監督單位公務卡的使用、還款等情況。交易信息短信提醒應同時發送給持卡人和預算單位指定的非持卡監督人員。
九、預算單位應制定單位公務卡內部管理規定,明確預算單位和持卡人在單位公務卡申辦、保管、使用、變更、注銷等方面的有關責任、義務及關聯關系,強化內部控制。
十、代理銀行應做好本行公務卡相關系統升級改造工作,確保單位公務卡各業務環節平穩運行。
十一、代理銀行應按季度統計單位公務卡辦理情況,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報備表格式附后)。報備信息內容應準確、無遺漏。
十二、請試點地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轄區內有關公務卡代理銀行。
財政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