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142號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同意,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37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現就2016年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收繳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法》發布前,相關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僅限上市公司)已將應當計提的風險準備金計入企業當期收入的,可選擇由其所屬集團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替代上繳。
二、相關集團公司應當向注冊登記地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如實申報汽、柴油實際銷售數量和應繳納的風險準備金。
三、汽、柴油實際銷售數量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直接生產銷售汽、柴油的(不包括銷售未經生產加工的外購汽、柴油),其銷售數量以發票開具日期及數量為準。如無法提供發票的,以無法確定銷售日期的全月銷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時間比合理確定。
(二)進口汽、柴油的,其銷售數量以報關日期及報關數量為準。
(三)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其銷售數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簽署日期及交貨憑證確認。如沒有交貨憑證的,以月度總交貨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時間比合理確定。
(四)來料加工貿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貿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納入風險準備金征收范圍。
財政部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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