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27號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處理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且及時改正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
(二)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六個月但在兩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
(三)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
1.自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
2.自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六個月但在兩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且可能多退稅款占應退稅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稅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
(四)加工貿易企業因工藝改進、使用非保稅料件比例申報不準確等原因導致實際單耗低于已申報單耗,且因此產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處置的,或者已通過加工貿易方式復出口的。
(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當月最后一日24點前,向海關主動披露且影響統計人民幣總值1000萬元以下的;
2.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當月最后一日24點后3個自然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且影響統計人民幣總值500萬元以下的。
(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理的。
(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未影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稅管理、稅款征收和許可證件管理的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
(八)進出口企業、單位違反海關檢驗檢疫業務規定的行為,且能夠及時辦理海關手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見附件1)。但涉及檢疫類事項,以及檢驗類涉及安全、環保、衛生類事項的除外。
二、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涉稅違規行為并及時改正,經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的,進出口企業、單位可依法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符合規定的,海關予以減免。
三、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0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高級認證企業主動披露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但檢驗類涉及安全、環保、衛生類事項的除外。
四、進出口企業、單位對同一違反海關規定行為(指性質相同且違反同一法律條文同一款項規定的行為)一年內(連續12個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予適用本公告有關規定。
涉及權利人對被授權人基于同一貨物進行的一次或多次權利許可,進出口企業、單位再次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予適用本公告有關規定。
五、進出口企業、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需填制《主動披露報告表》(見附件2),并隨附賬簿、單證等材料,向報關地、實際進出口地或注冊地海關報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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