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到期停止執(zhí)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執(zhí)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統(tǒng)一按10%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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