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關于供熱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新地稅發〔2004〕163號)和《關于供熱企業生產用房產、土地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魯地稅函〔2004〕20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于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生產用房”和“生產占地”,是指上述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于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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