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 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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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199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法律責任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4]4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認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其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法律責任問題
2001年5月1日前,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稅款;2001年5月1日后,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后的《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由稅務機關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
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