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保險市場同業競爭激烈,保險營銷員的營銷費用有所增加,現行規定已不能使展業成本得到完全扣除。為促進保險事業發展,合理調整保險營銷員的稅收負擔,現通知如下:
一、根據保監會《關于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稅法及上述規定計征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政策的適用范圍、口徑和標準,不得執行違反國家統一規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第二、三、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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