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3號
2003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3年8月27日起,期限為5年。根據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26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鄰苯二酚(稅則號列為29072910),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51號、2005年第51號和2008年第58號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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