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初裁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即取向性硅電鋼,下同)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并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見附件1)?,F將執行中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稅則號列:72251100和722611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見本公告附件1。
二、自2009年12月1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稅則號列:72251100和722611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補貼稅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反補貼稅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見本公告附件1。
三、凡申報進口取向電工鋼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和俄羅斯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美國或俄羅斯的,海關應當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及最高反補貼稅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或俄羅斯,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中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及反補貼稅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四、有關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征收反補貼稅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定執行。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征收比照上述公告中對反傾銷措施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反補貼稅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六、在對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及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期間,進口相同或類似貨物而無法確定是否應對其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反補貼稅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時,有關進口經營單位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99號(略)
2.進口取向電工鋼反傾銷保證金及反補貼稅保證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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