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4〕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中“落實公平稅賦政策,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的精神,現就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首批對國內完全能夠生產、質量能夠滿足下游加工企業需要的進口熱扎板、冷扎板、窄帶鋼、棒線材、型材、鋼鐵絲、電工鋼等78個稅號的鋼材產品(具體產品清單見附件),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對2014年7月3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實際進口的,允許在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以保稅的方式開展加工貿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適用于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區內已設立并從事附件所列產品加工貿易的企業暫予以除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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