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7號
為進一步加強海關對保稅油跨關區直供業務的實際監管,規范開展保稅油跨關區直供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供油企業)業務操作,現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供油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的相關管理規定,向供油地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企業備案、變更及撤銷手續。
二、供油企業應當具備商務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四部委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復的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油供應跨關區直供經營資質;配備信息化管理系統,并與供油地海關聯網,確保海關可通過聯網系統或進入供油企業自有信息化管理系統查詢、統計保稅油入庫、存儲、供應、承運船舶等情況;符合《監管辦法》有關運輸工具服務企業備案的條件。
三、供油企業申請辦理承運船舶備案、變更及撤銷手續時,應當向供油地海關提交《保稅油跨關區供應承運船舶備案/變更/撤銷表》(附件1)、《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復印件。涉及船舶租賃的,供油企業還需向供油地海關提交船舶租賃協議復印件等資料。
承運船舶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的,供油企業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撤銷申請。
四、承運船舶應當安裝船舶實時定位設備等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設備,并與供油地海關聯網。
五、供油企業在開展保稅油跨關區直供業務前,應當向受油地海關提出業務申請,提交《保稅油跨關區直供申請單》(附件2);經海關審核同意后,將受油地海關制發關封提交供油地海關。
六、保稅油出庫前,供油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供油地海關辦理保稅油出庫申請。
七、保稅油供船前,供油企業應當向受油地海關辦理保稅油供船申請,提交供油地海關核批的保稅油出庫相關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運輸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報單》(一式四份)等資料。
涉及一船多供業務的,供油企業應當按照受油船舶逐船進行申請。
八、供油結束后,供油企業應當向受油地海關辦理保稅油供船核銷申請,提交國際航行船舶負責人簽章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運輸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報單》、供油雙方簽收的供油憑證等資料;經海關審核同意后,將受油地海關制發的關封提交供油地海關。
九、實際供油數量少于出庫數量,或因特殊原因導致供油業務取消的,供油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油地海關申請辦理保稅油入庫手續。
十、供油企業應當在單一航次供油結束之日起14日內,向供油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在報關單放行后,向供油地海關申請辦理相關后續手續。
十一、違反本公告有關規定,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公告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保稅油跨關區直供,是指供油企業將保稅油跨關區直接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業務;
承運船舶,是指從事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油跨關區供應的船舶;
供油地海關,是指保稅油存儲地隸屬海關;
受油地海關,是指國際航行船舶接受保稅油供應的所在地隸屬海關;
一船多供,是指單艘承運船舶在一個作業航次內對同一關區內的多艘國際航行船舶供應保稅油。
特此公告。
附件:
1.保稅油跨關區供應承運船舶備案變更撤銷表
2.保稅油跨關區直供申請單
海關總署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