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審核確認書》(附件2)、《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辦理單》(附件3),現予以發布。同時,就有關報關單填制規范明確如下: 一、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貨物暫時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制規范: (一)“監管方式”欄: 應當填報“暫時進出貨物(2600)”或者“展覽品(2700)”; (二)“標記嘜碼及備注”欄: 1.根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列項目,應當填報暫時進出境貨物類別,如:暫進六,暫出九; 2.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填報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日期,期限應當在貨物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如:20180815前復運進境,20181020前復運出境; 3.根據《管理辦法》第七條,向海關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的,應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審核確認書》編號,如:<海關審核確認書編號>,其中英文為大寫字母,<>為英文半角;無此項目的,無需填寫。 上述內容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內依次填報,項目間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二、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貨物復運進境或者復運出境的報關單填制規范: 貨物辦理過延期的,應當在報關單“標記嘜碼及備注”欄填報《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辦理單》的海關回執編號,如:<海關回執編號>,其中英文為大寫字母,<>為英文半角;無此項目的,無需填寫。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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