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委會[2021]18號
海關總署: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支持構建新發展格局,繼續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出口關稅進行調整,現將《2022年關稅調整方案》印送你署,具體內容見附件。
附件:2022年關稅調整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2022年關稅調整方案
一、進口關稅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2022年轉版、多雙邊經貿協定以及我國產業發展情況,調整以下稅率:
(一)最惠國稅率。
1.根據稅則轉版和稅目調整情況,相應調整最惠國稅率及普通稅率(見附表1、8)。
2.自2022年7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實施第七步降稅(見附表2)。
3.對954項商品(不含關稅配額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自2022年7月1日起,取消7項信息技術協定擴圍產品進口暫定稅率(見附表3)。
4.對原產于塞舌爾共和國、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二)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對小麥、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條、棉花、化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配額稅率繼續實施進口暫定稅率,稅率不變。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稅率不變(見附表4)。
(三)協定稅率。
1.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已簽署并生效的自貿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對17個協定項下、原產于28個國家或地區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稅率:一是中國與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韓國、澳大利亞、巴基斯坦、格魯吉亞、毛里求斯自貿協定進一步降稅;中國—瑞士自貿協定按照有關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針對部分信息技術協定擴圍產品降低協定稅率。二是中國與東盟、智利、新加坡自貿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已完成降稅,繼續實施協定稅率。三是亞太貿易協定繼續實施,自2022年7月1日起針對部分信息技術協定擴圍產品降低協定稅率(見附表5)。
2.根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對原產于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泰國、越南等9個已生效締約方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第一年稅率(見附表5);后續生效締約方實施時間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另行公布。按照協定“關稅差異”等條款規定,根據進口貨物的RCEP原產國來適用我國在RCEP項下對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相應的協定稅率。同時允許進口商申請適用我國在RCEP項下對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的最高協定稅率;或者在進口商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情況下,允許其申請適用我國對與該貨物生產相關的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的最高協定稅率。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對原產于柬埔寨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第一年稅率(見附表5)。
4.當最惠國稅率低于或等于協定稅率時,協定有規定的,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協定無規定的,二者從低適用。
(四)特惠稅率。
對與我建交并完成換文手續的安哥拉共和國等44個最不發達國家實施特惠稅率(見附表6)。
二、出口關稅稅率
繼續對鉻鐵等106項商品實施出口關稅,提高黃磷以外的其他磷和粗銅等2項商品的出口關稅(見附表7)。
三、稅則稅目
我國進出口稅則稅目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2022年轉版同步調整,并根據國內需要,對部分稅則稅目、注釋進行調整(見附表1、8~9)。調整后,2022年稅則稅目數共計8930個。
四、實施時間
以上方案,除另有規定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附件 2022年關稅調整方案
附表1-1 2021-2022稅則轉版對應表(稅則稅目稅率轉換)
附表1-2 2021-2022稅則轉版對應表(稅則注釋修訂)
附表2 部分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表
附表3 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
附表4 關稅配額商品稅目稅率表
附表6 95%、97%稅目產品特惠稅率表
附表7 出口商品稅率表
附表8 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
附表9 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調整表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