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為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財稅環境
(十九)完善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在條件成熟的領域率先啟動。完善并擇機出臺調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過渡方案,深入研究收入劃分改革整體方案,合理確定增值稅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把適合作為地方收入的稅種下劃給地方,在稅政管理權限方面給地方適當放權,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
(二十)深化預算制度改革。對政府性基金預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收入項目,除國務院批準的個別事項外,逐步調整轉列為一般公共預算并統籌使用。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比例。實施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擴大預算績效管理范圍,積極推進預決算公開。研究制定政府會計具體準則,研究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分析指標體系,組織開展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研究建立涵蓋各類國有資產的政府資產報告制度。完善國庫現金流量預測體系,建立財政庫底目標余額管理制度。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一般不采取掛鉤方式。制定重要公共資源有償出讓和使用經營收益管理辦法,開展相關試點。
(二十一)推進稅收制度改革。全面推開營改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范圍。全面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繼續推進消費稅改革。逐步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研究降低部分消費品進口環節稅稅率。
六、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
(二十二)深化金融機構改革。深化國有商業銀行和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完善公司治理。進一步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發展民營銀行。推進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改革。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和綠色金融,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選取部分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區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創新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分擔模式,建立政府、銀行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合作機制,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建立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建立銀行卡清算服務市場化機制。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推廣至全國。
(二十三)深化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加快建設市場化利率形成和調控機制。在公布關鍵期限和短端國債收益率曲線基礎上,進一步健全長端國債收益率曲線。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推動匯率風險管理工具創新。穩慎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推動金融市場雙向有序開放,擇機穩妥開展限額可兌換試點。研究將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借款業務推廣到全國。
(二十四)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推進股票、債券市場改革和法治化建設,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適時啟動“深港通”。研究制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規則,積極推進試點。嚴厲打擊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二十五)完善保險制度體系。研究推出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方案。研究建立保險資產交易機制。推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出臺加快發展現代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
(二十六)改革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制。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制定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完善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
七、推進新型城鎮化和農業農村等體制創新,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二十七)完善新型城鎮化體制機制。推動戶籍制度改革落地,建立健全“人地錢”掛鉤機制,制定實施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方案,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推動居住證制度盡快覆蓋未落戶的城鎮常住人口,使其依法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擴大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范圍,抓好中小城市綜合改革試點。制定經濟發達鎮行政體制改革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特大鎮綜合功能設置改革試點,將一些具備條件的特大鎮盡快發展成為中小城市。制定市轄區設置標準,進一步優化市轄區規模和結構。深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城市交通擁堵綜合治理機制,健全城鄉和跨區域公共交通銜接機制。推進綜合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改革。
(二十八)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完善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深入推進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試點,促進工業用地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制定土地二級市場改革試點方案,制定土地流轉市場運行規范。深入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出臺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完善耕地質量等級評定與質量保護監測辦法。制定加強和改進耕地保護與耕地占補平衡的意見。
(二十九)深化農業農村改革。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整省試點擴大到22個省(區、市),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制定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合法權益,探索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依法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創新金融支農服務機制,慎重穩妥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完善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探索建立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完善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改革完善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積極穩妥推進玉米收儲制度改革。改革完善中央儲備糧管理體制,完善吞吐調節機制。制定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方案。落實農墾改革發展意見。
(三十)完善扶貧機制。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水電、礦產資源占用集體土地的,試行給原住居民集體股權方式進行補償,探索對貧困人口實行資產收益扶持制度。建立貧困退出機制。指導推動有關省(區、市)研究制定改進貧困縣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具體辦法。
(三十一)強化區域協調發展體制保障。抓緊完善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配套政策,啟動一批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示范項目,協調推進體制改革、創新驅動和試點示范。落實依托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指導意見和規劃綱要。把改革開放作為新一輪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關鍵舉措,支持國企國資改革舉措在東北地區先行先試,制定開展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研究提出東北老工業基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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