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部函[2008]50號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貴部上證上函[2008]0109號函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上述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暫不得用于轉增股份;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收益,暫不得用于利潤分配。
此復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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