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 年2號
為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范圍,統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方式,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報送范圍
已在廣東省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實行法定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和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納稅人同期同種財務會計報表只需一次性報送,不需分稅種重復報送。
二、報送種類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分為月報、季報和年報,種類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以及企業所得稅申報需附送的其它有關資料。報送的具體種類和樣式按照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三、報送方式
(一)在已推行電子簽名認證的地區,已應用電子簽名認證的納稅人,實行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季報和年報的電子報送。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一次性報送本季度三個月的月報、季報,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報送年報。納稅人在報送電子財務報表數據后,不需再進行紙質報表備案。
(二)未應用電子簽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其他有條件的納稅人,實行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季報和年報的電子報送,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一次性報送本季度三個月的月報、季報;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報送年報。納稅人在報送電子財務報表數據后,應將相關紙質報表按年統一裝訂,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存檔。
(三)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納稅人,不實行電子報送的,納稅人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一次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季度三個月的月報、季報的紙質報表,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報的紙質報表。
(四)納稅人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的財務會計報表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不實行電子報送。納稅人應當按年將有關資料統一裝訂,并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五)電子報送的報文格式可從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網站的[表單下載]欄目進行下載。納稅人可按該報文格式自行生成電子財務報表數據文件,也可利用第三方軟件生成電子財務報表數據文件,交主管稅務機關讀入。
四、上述規定中的報送日期如有具體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具體法律法規執行。如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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