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商局(市場監管委),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的貫徹實施,推動會計師事務所采用合伙組織形式,進一步優化內部治理,提升執業水平,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同日廢止。 各省級財政部門、工商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要協同配合,增強服務意識,認真做好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組織形式涉及的行政許可、工商登記和備案等各項工作,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會計師事務所要以轉制為契機,進一步優化內部治理,健全管理制度,實現轉型升級和跨越發展。 附件: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8年4月3日 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統稱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 (二)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1年以上。 第三條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到工商部門辦理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原名稱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字號、商號可以繼續使用。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轉制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視同連續,執業資格相應延續,轉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第四條 申請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辦理完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手續后20日內向登記地所在的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申請表; (二)原股東會同意轉制的會議決議; (三)合伙人執業經歷等符合規定條件的材料; (四)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 (五)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書面合伙協議; (七)對轉制前后業務銜接、人員安排的協議。 合伙人是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及承諾函。 第五條 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轉制后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應當符合《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的規定,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決定。準予轉制的,收回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換發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 轉制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后,應當辦理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工商注銷;原有限責任公司主體繼續存在的,不得在名稱中繼續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字樣,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并應當自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之日起10日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未按要求及時辦理工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轉制會計師事務所原設有分所的,應當自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之日起20日內,將原分所執業證書交回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分所并入轉制后會計師事務所,且持續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轉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轉制批準文件、持續符合分所執業許可條件證明材料及新的分所營業執照向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換發分所執業證書。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分所變更備案程序換發分所執業證書,并將相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條 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合伙組織形式,應當自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符合變更后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的,省級財政部門換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同時廢止。 附表 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申請表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