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團體標準建設工作,明確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規范團體標準的推行與應用,我會制定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
附件:《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1年3月19日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合規開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團體標準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以下簡稱《中注協章程》)等規定,結合中注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團體標準,是指在《中注協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在中注協組織下制定并發布,供中注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會員單位或社會采用的標準。
第三條 團體標準在制修訂和實施過程中接受國家和行業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并遵守標準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條 團體標準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與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持一致。對于術語、分類、量值、符號等基礎通用方面的內容應當遵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要求,鼓勵在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領域制定團體標準,鼓勵制定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團體標準。
第二章 團體標準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中注協負責團體標準的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注協成立“團體標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中注協秘書長擔任,成員由中注協領導班子成員組成。領導小組負責中注協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批、批準發布,以及中注協團體標準化工作的決策和指導標準貫徹落實等工作。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團體標準辦公室”(以下簡稱團標辦公室),設在信息技術部,承擔中注協團體標準建設的日常事務,包括團體標準的研究、制定、審查和修訂等階段的組織實施、溝通聯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中注協團體標準化工作中產生的制度文件、標準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團標辦公室歸檔。
第三章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程序
第九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原則上應按照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和復審等階段進行。
第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可視情況采用快速程序:
(一)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或經一定規模的實踐檢驗證明可行的標準轉化項目,可由立項階段直接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二) 對現行團體標準的修訂項目,可由立項階段直接進入技術審查階段。
第一節 立項
第十一條 中注協、地方注協、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均可提出團體標準的立項申請。聯合申請立項應明確牽頭單位,并由牽頭單位負責聯絡工作。
第十二條 團體標準申請單位提交的立項材料應包括:
(一) 團體標準立項申請表(見附1);
(二) 其他有助于說明團體標準立項情況的文件。
立項申請的標準分多個部分的,應分別提供各部分團體標準立項申請表等材料。
團體標準申請單位應確保立項材料內容完備、準確無誤,并對內容負責。
第十三條 團標辦公室負責組織團體標準的立項評審。團標辦公室召集評審小組,采用函件或會議方式,對申請立項的團體標準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評審,得出評審結論,形成團體標準立項評審表(見附2)。本階段應保留詳細的會議紀要、郵件往來內容等。
第十四條 評審小組由來自中注協、地方注協、會計師事務所、監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少于評審小組成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過立項評審。通過立項評審的團體標準,經領導小組審議同意后,即列入團體標準立項計劃,由團標辦公室組織開展團體標準起草等后續工作。原則上,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應在列入立項計劃后12個月內完成。
第十六條 未通過立項的團體標準,不予立項。
第二節 起草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申請單位負責組建團體標準起草組,報團標辦公室審議同意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開展相關工作。團體標準起草組成員應具有該領域標準化工作專業能力,具有廣泛的覆蓋面和代表性。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應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及相關編制規則的要求起草,包含標準文本的所有必要要素,內容詳細、具體、可操作。團體標準的封面格式要求見附3。
第十九條 本階段應形成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見附4)。起草過程中的重要溝通和協商記錄可作為支撐性文本,隨征求意見稿等文件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第三節 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團標辦公室負責組織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范圍應覆蓋團體標準涉及的相關方,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一般采用函件或會議方式,應保留詳細的會議紀要、郵件往來內容等。征求意見應明確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逾期未回復的按無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起草組負責收集和整理反饋意見,編制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5),對征求意見稿進行必要修改,形成團體標準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若反饋的意見分歧較大,可進行調查研究或補充驗證工作,對征求意見稿有重大修改時,應再次征求意見。此時,團體標準申請單位應主動向團標辦公室提出延長或終止項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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