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9〕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如何適用現行企業會計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及相關應用指南內容予以整合細化,形成了《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現予印發。 企業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 財政部 2019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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