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期工具
(一)根據本準則第五條規定,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為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 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企業為規避庫存銅品價格下跌的風險,可以通過賣出一定數量銅品的期貨合同加以實現,其中賣出銅品的期貨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如無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項目的風險,不能作為套期工具。比如,對于利率上下限期權或由一項發行的期權和一項購入的期權組成的期權,其實質相當于企業發行一項期權的(即企業收取了凈期權費),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根據本準則第六條規定,對于符合套期工具條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開始時,通常應當將其整體或其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單項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附有多種風險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為對一種以上風險進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認這些被套期風險、可以證明套期有效性,同時可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系。
比如,某企業的記賬本位幣是人民幣,發行了一期5年期美元浮動利率債券。為規避該金融負債的外匯風險和利率風險,該企業與某金融企業簽訂一項交叉貨幣互換合同并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同時將美元浮動利率債券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執行此項合同后,該企業將從金融企業定期收到浮動利率美元利息,以支付債券持有者,并按固定利率支付人民幣利息給金融企業。在此例中,該企業將浮動利率美元利息轉化成了固定利率人民幣利息,從而規避了美元對人民幣匯率 變動風險及美元利率變動風險。
二、被套期項目
根據本準則第九條規定,庫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長期借款、預期商品銷售、預期商品購買、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等項目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風險變動的,均可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對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即被套期項目)進行套期時,該組合中的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應當共同承擔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基本成比例。比如,當被套期組合整體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10%時,該組合中各單項金融資產或單項金融負債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通常應限制在9%至11%的較小范圍內。
三、套期會計方法的運用
根據本準則第四條規定,套期會計方法是指在相同會計期間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
比如,某企業擬對6 個月之后很可能發生的貴金屬銷售進行現金流量套期,為規避相關貴金屬價格下跌的風險,該企業可于現在賣出相同數量的該種貴金屬期貨合同并指定為套期工具,同時指定預期的貴金屬銷售為被套期項目。資產負債表日(假定預期貴金屬銷售尚未發生),期貨合同的公允價值上漲了100 萬元,對應的貴金屬預期銷售價格的現值下降了100 萬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運用套期會計方法 的條件,該企業應將期貨合同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待預期銷售交易實際發生時,再轉出調整銷售收入。
四、套期有效性評價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并確保該套期關系在被指定的會計期間高度有效。常見的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主要有:(1)主要條款比較法;(2)比率分析法;(3) 回歸分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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