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中央企業發展規劃進行滾動調整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根據《關于開展中央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規劃[2004]10號)和《關于開展中央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編制工作的補充通知》(國資廳發規劃[2004]68號)要求,中央企業普遍開展了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工作,研究制定了2004—2006年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通過編制發展戰略和規劃,企業建立健全了規劃工作機構,鍛煉了規劃工作隊伍,強化了企業負責人的戰略意識,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的質量和水平。
為指導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明確企業發展戰略,突出主業,推進中央企業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根據《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10號)的要求,我委分別對已公布主業的中央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了評議和審核,對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進一步修訂完善和企業在規劃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了明確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完成2005年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提出的“認真研究企業‘十一五’發展思路,搞好三年滾動規劃調整”工作任務,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企業、支柱產業中的大企業和其他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大企業,要結合國家“十一五”規劃的編制工作,研究提出企業“十一五”發展戰略和規劃思路,編制完成2006—2008年企業發展規劃,并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對滾動規劃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其他行業或領域的企業要結合國家“十一五”規劃的編制工作和本企業發展戰略,編制完成2006—2008年企業發展規劃,并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對滾動規劃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二、今后企業編制三年發展規劃要逐年進行滾動調整,形成工作制度,即企業三年規劃編制完成后,要在規劃實施的第一年后,對后兩年規劃內容和主要目標進行必要調整,并研究提出新的第三年規劃目標,形成新的三年發展規劃。
企業三年滾動規劃編制工作周期是:2006年3月底前編制完成2006—2008年發展規劃(由于企業目前尚未形成編制三年滾動規劃的工作制度,工作啟動較晚,因此企業2006—2008年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完成時間可適當推后,但最遲應在6月底前完成編制工作),并將規劃文本報送國資委;2007年3月底前編制完成2007—2009年發展規劃并報送國資委;2008年3月底前編制完成2008—2010年發展規劃并報送國資委,依此類推。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滾動規劃編制工作完成時間作適當調整。
三、國資委將根據工作需要對企業滾動規劃編制工作進行溝通、交流、指導,同時組織力量適時對企業發展規劃進行評議。
四、企業2006—2008年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可繼續參考《中央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編制大綱》(詳見國資廳發規劃[2004]68號文,以下簡稱《編制大綱》)的要求。由于《編制大綱》是針對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工作提出的,有些內容規定比較具體,企業在編制三年滾動發展規劃時,根據實際情況,可對《編制大綱》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五、企業要根據編制完成的滾動發展規劃抓好組織實施工作,推進企業發展和結構調整,進一步精干主業,增強核心競爭力。
請你們結合實際,認真做好新一輪滾動規劃調整工作,并于2006年6月底前將編制完成的2006—2008年企業發展規劃一式3份報我委規劃發展局。
聯系人:張麗萍 童應安
電 話:010-63193597 63193732 63193541(傳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