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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于公布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 工信部聯運行〔2017〕236號

——更新時間:2017-09-28 02:11:32 點擊率: 4944

工信部聯運行〔2017〕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于開展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運行〔2016〕355號)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開展了涉企保證金自查清理工作,提出了清理規范意見和擬保留的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進行審核。目前,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已審核完畢,現予以公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

      各地區要參照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對本地區涉企保證金進一步清理規范,取消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建立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及具體實施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政務公開范疇,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實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嚴格執行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行政機關新設立涉企保證金項目,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完全市場化行為產生的保證金以及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對已取消保證金資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額收取的保證金資金的清退返還,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發揮各級減輕企業負擔舉報機制和審計部門作用,加強監督檢查,制止各種借保證金名義占用企業資金的行為;對違規向企業收取保證金、不按時返還、挪用保證金等行為要嚴肅查處,加大曝光和問責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證金配套管理制度

      設有涉企保證金的地區和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資金臺賬,規范管理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財經紀律,將保證金收取及返還情況向社會公開。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對誠信記錄好的企業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額度),適度擴大銀行保函應用范圍,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四、加強對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宣傳解讀

      依托全國減輕企業負擔政策宣傳周、減輕企業負擔綜合服務平臺等多種渠道加強宣傳,通過清單查詢、政策解讀、現場咨詢等形式幫助企業了解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和有關政策。將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納入全國企業負擔調查內容,及時了解工作不足,回應企業訴求。加強輿論監督,并通過第三方評估完善和改進工作,推動涉企保證金清單制度落地。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并于2018年1月底前將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含地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及資金臺賬情況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將在2017年全國減輕企業負擔專項督查中對各地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和清理規范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推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附件下載:1.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

                     2.涉企保證金臺賬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2017年9月21日

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

序號 項目名稱 設立單位 設立依據 征收標準 征收程序 返還時間  
1 投標保證金 發展改革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根據招標文件具體要求執行。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 履約保證金 發展改革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根據招標文件或中標合同具體要求執行。 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3 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保證金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供應商在提交投標文件(競爭談判響應文件、詢價響應文件)時按照采購文件約定一并提交。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保證金。  
4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由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時提交。 由采購人根據采購合同約定,待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5 工資保證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于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
具體征收標準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具體返還時間及返還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6 工程質量保證金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6〕295號)
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筑企業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結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返還保證金申請。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7 無船承運保證金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80萬元,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證金人民幣20萬元。 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交通運輸部辦理提單登記,并交存保證金至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賬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在辦理提單登記申請的同時,附送證明已經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相關材料。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不再從事此項業務后可向交通運輸部申請退還保證金,申請事項在交通運輸部網站上公示30日后,再辦理退款手續。  
8 海員外派備用金 交通運輸部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
海員外派備用金為人民幣100萬元,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需足額繳納。 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在滿足其他資質條件并正式遞交資質申請前繳納人民幣100萬元的海員外派備用金。中央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備用金后,向申請機構出具蓋有單位財務部門印章的收據。 1.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未獲得批準的,由中央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決定,于5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返還申請機構。
2.海員外派機構自取得資質起2年內未發生針對其的勞務糾紛投訴或者訴訟的,可向主管部門申請退還其繳存的備用金。
3.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終止并履行完備用金管理責任后,可向主管部門申請退還其繳存的備用金。
 
9 海事處理擔保金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船舶污染事故級別分為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擔保金征收標準根據船舶污染損害情況確定。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清除、打撈、拖航、引航、過駁等必要措施減輕污染損害。相關費用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承擔。需要承擔上述費用的船舶,應當在開航前繳清相關費用或者提供相應的財務擔保。 事故處理完畢后返還。  
10 直銷企業保證金 商務部 《直銷管理條例》
《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商務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5年第22號)
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后,保證金應當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 申請開展直銷業務前,企業需要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并存入保證金。開始從事直銷經營活動3個月后,于次月15日前向指定銀行出具其上月銷售額的有效證明文件,并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備案,需要調增保證金金額的,于此后5日內將款項劃轉到其指定銀行保證金賬戶,需要調減保證金金額的,按企業與指定銀行簽訂的協議辦理。 企業申請直銷業務未獲批準的,憑商務部出具的書面憑證,可以向指定銀行取回保證金。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出具的書面憑證,可以向指定銀行取回保證金。  
11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 商務部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財政部令2014年第2號)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繳存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存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備用金可以用現金或銀行保函形式繳存。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應當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連同兩年內有效的備用金繳存憑證或者保函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發生針對其的勞務糾紛投訴或者訴訟的,可退還繳存的備用金。  
12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金 商務部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財政部令2014年第2號)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金繳存標準暫為人民幣20萬元。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當在實質性開展業務前,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存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金。備用金可以用現金或銀行保函形式繳存。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停止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應當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連同兩年內有效的備用金繳存憑證或者保函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對外承包工程企業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發生針對其的勞務糾紛投訴或者訴訟的,可退還繳存的備用金。  
13 儲備肉糖收儲投放交易投標履約保證金 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目前儲備凍肉競價交易保證金按照1000元/噸執行,儲備糖競價交易保證金按照500元/噸執行,且符合履約保證金不超過合同金額10%的規定。 參加交易的企業需按照規定將保證金匯至北京華商儲備商品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賬戶。 未成交企業在交易結束后退還保證金,成交企業在合同執行完畢后退還保證金。如企業違約,相關保證金上交中央財政。  
14 儲備糖競價加工投標履約保證金 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目前保證金按照30元/噸執行,且符合履約保證金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0%的規定。 參加交易的企業需按照規定將保證金匯至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賬戶。 未中標加工企業在開標后退還保證金,中標加工企業在合同執行完畢后退還保證金。如企業違約,相關保證金上交中央財政。  
15 援外項目投標保證金 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投標保證金保函金額為援外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參與援外項目采購投標的企業按采購文件規定隨響應文件一并提交投標保證金保函。 未中標、未成交企業的保證金保函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企業的保證金保函在援外項目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16 援外項目履約保證金 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履約保證金保函金額不得超過援外項目采購合同金額的10%。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需在簽訂內部實施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保函。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在項目實施完畢或質量保證期到期后取回履約保證金保函。  
17 海關風險類保證金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
風險類保證金是風險擔保的一種,包括滯報金保證金和保稅貨物保證金等類型。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應當與其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相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2.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3.因有明顯的轉移、藏匿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被責令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4.為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5.為罰款、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未繳清前出境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罰款、違法所得數額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財產、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
1.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的;
3.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18 海關稅款類保證金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
稅款類保證金是海關稅款擔保的一種,包括征管、審價、反傾銷反補貼、歸類、原產地、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等類型,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2.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3.反傾銷擔保金額應當不超過商務部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反補貼擔保金額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財產、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
1.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的;
3.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納稅義務,對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海關應當自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證金轉為稅款的相關手續。
 
19 海關案件類保證金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3號)
案件類保證金包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和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征收標準為:
1.按照依申請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和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收取標準為與被扣貨物等值。
2.按照主動依職權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收取標準為: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元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3.其他案件類需提供不低于《海關行政處罰幅度參照標準》(署緝發〔2016〕6號)規定的一般情節處罰幅度計核金額的足額保證金。
4.經海關總署核準總擔保的,對于商標權保護的貨物無需另行提交擔保。
海關告知當事人提交保證金的金額。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后,由海關出具保證金收據。 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自權利人結清貨物處置費用后由海關返還,或根據法院要求執行。
2.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自海關放行被扣留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返還,或根據法院要求執行。
3.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在當事人履行完有關法律義務后返還。
 
20 海關取保候審保證金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緝私辦案部門應當在《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中寫明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的數額,報海關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緝私辦案部門制作《收取保證金通知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海關緝私部門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關單位憑《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向海關緝私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銀行在收取保證金后,填寫《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回執聯并加蓋銀行印章退還海關緝私部門,回執聯存入訴訟卷。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緝私部門決定撤銷案件、終止偵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緝私部門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財務部門如數退還保證金給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海關緝私部門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無罪判決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21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旅游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行社條例》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人民幣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人民幣120萬元。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保證金賬戶增存人民幣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鏡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保證金賬戶增存人民幣30萬元。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或者向做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保證金。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22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5〕37號)
保險公司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 保險公司應在保監會批準開業后30個工作日或批準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本)后30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按時足額存入符合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保險公司在清算時用來償還債務,或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可動用資本保證金。  
23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保證金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5號,2015年10月第二次修訂)
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注冊資本的5%繳存保證金。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以銀行存款形式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或以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并自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協議存款復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報送保監會。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在注冊資本減少、許可證被注銷、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險以及有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可以動用保證金,并應自動用保證金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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