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0號
2017年1月,中國政府與瑞士聯邦委員會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士聯邦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瑞士聯邦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協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協定》規定,中瑞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簡稱“AEO企業”),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其中,瑞士海關認可中國海關的高級認證企業為中國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瑞士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為瑞士的AEO企業。
二、中瑞雙方海關在AEO企業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以下通關便利措施:一是對于AEO企業的貨物,將其資質作為有利因素納入減少查驗或監管的風險評估,并在其他相關安全管理措施中予以考慮;二是在對AEO企業的商業伙伴進行評估時,將已獲AEO企業資質的商業伙伴視為安全的貿易伙伴;三是對AEO企業的貨物給予優先對待、加速處理、快速放行;四是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解決AEO企業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五是對因安全警報級別提高、邊境關閉、自然災害、緊急情況或其他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貿易中斷,在貿易恢復后海關將給予AEO企業貨物優先和快速通關的便利待遇。
三、中國AEO企業向瑞士出口貨物時,應當將AEO認證編碼(CN+在中國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編碼)通報給瑞士進口商,由瑞士進口商按照瑞士海關規定填寫申報,瑞士海關在確認中國AEO企業身份后,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中國企業從瑞士AEO企業進口貨物申報時,需要在報關單“備注欄”處填入該企業的瑞士AEO編碼。填寫方式為:“AEO”(英文半角大寫)+“<”(英文半角)+“瑞士AEO編碼(國別代碼CHE加8位數字代碼加1位識別碼)”+“>”(英文半角)。如瑞士AEO編碼為CHE12345678P,則填注:“AEO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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