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1年的,是否需要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一編號?
答:根據《關于簡化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09〕104號)的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一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第二條規定的第二種方式進行單證備案,即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條規定的第一種方式進行單證備案,不必將備案單證統一編號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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