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錄入)、勾選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現將相關操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海關繳款書抵扣流程的調整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人)”欄次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以下稱“單抬頭海關繳款書”),按照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直接推送給納稅人。納稅人只需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查詢到的單抬頭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納稅人不再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不需要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對于同時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海關繳款書(以下稱“雙抬頭海關繳款書”),納稅人需要在申報期結束前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經稽核比對相符后,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確認,不需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為便于納稅人“一站式”辦理相關事宜,自2020年1月21日起,綜合服務平臺升級后已開通雙抬頭海關繳款書信息錄入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該功能錄入雙抬頭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 (三)納稅人如發現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有誤,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的規定申請調整用途。 二、關于納稅人升級前已上傳的海關繳款書處理 納稅人在申報2020年1月及以后屬期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會將前期納稅人已經上傳且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信息推送至綜合服務平臺。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對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增值稅納稅申報等事宜,不需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三、關于異常情況的處理 (一)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相關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納稅人應錄入對應海關繳款書信息,申請稽核比對。如果稽核比對相符,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如果稽核比對結果不符,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經稅務機關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務一致的,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了稽核異常海關繳款書原有180日的數據修改核對時間限制。稅務總局公告〔2019〕33號實施前,因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制導致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重新報送海關繳款書信息,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并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后續處理。 四、關于申報客戶端的相關操作 (一)鑒于我市一般納稅人習慣使用深圳電子稅務局申報客戶端辦理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我局提醒納稅人,請使用綜合服務平臺辦理海關繳款書的查詢(錄入)、勾選,用于辦理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 (二)2020年2月1日起,申報客戶端將不需要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納稅人應根據綜合服務平臺用途確認的海關繳款書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0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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