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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一九號

——更新時間:2020-11-13 02:57:44 點擊率: 2757

《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10月29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精神的需要

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是深圳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城市范例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明確提出“在中央改革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下,支持深圳實施綜合授權改革試點,以清單式批量申請授權方式,在要素市場化配置、營商環境優化、城市空間統籌利用等重點領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試”。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建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李克強總理在部署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強調,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抓緊研究制定優化營商環境的法規規則。據此,加快優化營商環境立法,是我市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和深化營商環境改革的迫切要求。

(二)是新形勢下實現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近期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當前經濟形勢仍然復雜嚴峻,不穩定性不確定性較大,我們遇到的很多問題是中長期的。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牢把握擴大內需這個戰略基點,大力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需要通過立法平等地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市場主體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完善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增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護,營造更加公平的良好市場環境,給市場主體吃下未來發展的“定心丸”,增強市場主體信心和獲得感,大力推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是支持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高效發展的需要

我市民營經濟活躍,創新創業氛圍良好,2019年3月發布的《2019中國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報告》將深圳列為最受民營企業認可的國內十大城市中的第二位。在國務院部署、國家發改委組織開展的2019年全國營商環境評價中,深圳也取得了優異成績。但是,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在要素獲取、準入許可、經營運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等方面還存在著較大劣勢。需要通過立法破除制約市場競爭的各類障礙和隱性壁壘,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同時,健全支持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發展制度,完善融資增信支持,建立規范化機制化政企溝通渠道,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政策幫扶,進一步保護和激發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蓬勃發展。

二、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條例》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結合《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充分吸收《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中涉及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內容,在總結我市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工作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深圳先行示范,對標國際先進水平,進行了一系列制度設計,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把我市營商環境改革工作向縱深推進。

(一)關于條例篇章結構設計

條例的篇章結構是立法思路脈絡的體現,其他省、市的立法主要參照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篇章結構進行章節設計,而《條例》根據我市營商環境工作的基本特點,在參考世界銀行關于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充分體現深圳特色,重點從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發,聚焦市場主體關切,以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痛點和難點為導向,設置了總則、市場主體、政務服務、經營環境、融資便利、規范監管、權益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九章,進一步理順了營商環境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結構更加科學,內容更加具體。

(二)聚焦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重點環節

《條例》參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從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發,對市場準入、企業開辦、生產經營、破產重整、退出等重點環節進行規范,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明確我市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同時,根據國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授權,規定允許具有國際通行資質資格的金融、稅務、建筑、規劃等境外專業機構和專業人才按照規定在深圳提供專業服務。同時,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深圳發起設立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一步放寬特定行業領域的市場準入。(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設立和經營。不斷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探索推行商事登記行政確認制,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實行市場主體開辦事項一網通辦,提高商事登記便利化水平;整合設立登記、印章制作、發票申領、社保登記等各類市場主體開辦事項,推動涉證照業務與營業執照多證合一;推動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減輕市場主體的行政負擔。(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根據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關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的精神,規定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不得實施事先確定供應商名單、設立預選供應商名錄、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供應商以及設置超出采購目的的資質、規模、注冊地等非必要條件的行為排斥潛在投標人。(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進一步優化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一是根據國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授權,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體重整費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資產處置平臺,為有市場價值的市場主體擴大投融資渠道,加速不良資產處置,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降低債務重組成本;二是推行簡易注銷程序、除名和依職權注銷制度,建立市場主體注銷網上服務平臺,實現市場主體注銷全流程網上辦理,并聯辦理社保、稅務、商務、海關等市場主體注銷業務。(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三)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務服務體系

為市場主體提供政務服務的水平是影響一個地區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條例》將我市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固化為法規內容,并就深化改革提出了系列舉措。

進一步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明確規定本市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事項;取消沒有法定依據的證明事項;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完善政務信息歸結、共享、交換和應用等一系列內容;推進電子印章和電子證照在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領域的全面應用,確認電子材料法定效力。(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七條)

進一步落實惠企政策兌現。一是探索建立涉企政策文件綜合協調審查機制,避免部門間政策矛盾沖突,增強政策實施效果。二是要求涉企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需調整的應當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三是實行優惠政策集成服務模式,編制優惠政策清單,并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予以告知。(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

進一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改革。一是探索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探索推行建筑師負責制;二是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市場主體在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區域建設工程項目的,可以不再單獨開展評估、評審;三是根據國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授權,改革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規定在已經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區域,制定重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管理名錄,未列入名錄的建設項目豁免或者簡化環境影響評價。(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

(四)營造優質平等便捷的經營環境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市場主體關注的重點問題,設計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便捷獲取生產要素,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用水、用電、用氣及用工成本,營造優質便企的生產經營環境。

進一步優化不動產登記相關業務辦理。要求不動產登記機關加強與稅務、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等單位的信息共享,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并行辦理,聯動辦理水、電、氣變更;明確市場主體可以委托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且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受理。(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進一步鼓勵探索靈活用工制度。根據《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相關精神,規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引導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開展“共享用工”,通過用工余缺調劑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同時,根據國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授權,變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關于實行綜合工時需經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允許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法定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時制度適用范圍,經協商實施不定時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進一步優化公用事業服務。規定公用事業服務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水、電、氣的前置條件;不得設置與技術規范無關等非必要前置條件。同時,明確市場主體報裝水、電、氣需要紅線外新增配套設施建設的,由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降低市場主體獲得生產要素的成本。(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三條)

(五)創新市場主體融資便利模式

為了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等制約市場主體擴大發展的“老大難”問題,《條例》專門設置一章規定了提高市場主體融資便利度和貸款獲得率,降低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具體措施。

進一步加強融資模式創新。一是加強公益性融資服務平臺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線上化、智能化、批量化投融資對接服務;二是加強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作,將市場主體納稅信用轉化為融資信用,發揮納稅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三是促進與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和金融產品互認,探索拓寬創新跨境金融業務。(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五條)

進一步規范銀行貸款行為。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時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授信條件,不得強制約定將市場主體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等。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對金融機構相關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 )

進一步保障中小微企業發展。一是建立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提升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水平;二是健全地方財政支持市場主體發展機制,采用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擔保風險分擔等方式加強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三是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與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

(六)提升行政機關監管執法效能

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對行政機關事中事后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條例》規定了下列措施,促進監管執法更加科學有效。一是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區分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二是通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模式、實行信用分類分級監管、推行執法部門間協同監管等手段規范和改進日常監管;三是推進行政指導工作,促進行政機關監管理念的轉變和監管方式的創新,積極運用發布指導意見、制定發布相關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發送提示信函、規勸、約談等非強制性手段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四是規范信用管理,明確失信聯合懲戒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防止信用監管過多過濫。(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

(七)健全市場主體權益保障機制

加強對市場主體及企業經營者財產權的保護,對提高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建立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的體制機制,并重點突出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一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制度,市場主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失信認定、失信記錄與公示、失信懲戒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嚴格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二是加強知識產權司法、行政保護力度,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機制;三是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防范和協調解決機制,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四是健全商事調解機制,支持涉外商事調解組織發展,為市場主體解決涉外商事糾紛提供調解服務;五是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專業調解組織,推進海外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涉外法律服務。(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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