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發〔2017〕63號
各有關單位,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為有效推動我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發展,保障參保群眾健康水平,提高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根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4〕30號)和《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市財政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包及其收付費標準的指導意見》(穗衛〔2017〕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家庭醫生簽約基本服務包醫保費用結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含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在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可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且屬于廣州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發生的家庭醫生簽約基本服務包年簽約費用的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部分,按簽約參保人數人頭限額方式結算。
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家庭醫生簽約基本服務包年簽約費用人頭限額結算標準為70元/人·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為20元/人·年。簽約有效期內,如參保人險種轉換,按照簽約時險種標準結算。
三、月度結算時按每月新增簽約參保人數人頭限額結算方式進行結算支付。每自然年度清算一次,年度清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定點醫療機構當年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年度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按核定簽約人數與人頭限額結算標準的乘積,支付相應的統籌基金費用;
(二)定點醫療機構當年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年度考核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下,按核定簽約人數、人頭限額結算標準以及考核系數的乘積,支付相應的統籌基金費用。考核系數為實際考核得分除以80。
四、定點醫療機構應在與參保人簽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議書的同時,在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做好簽約登記備案工作。定點醫療機構應如實上傳參保人簽約時選擇的醫保基金支付醫療服務項目、實際發生項目明細、簽約有效期等信息。登記備案系統上線前按《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簽約的參保人,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規定予以補登記。
五、定點醫療機構將上月新增簽約參保人數匯總,經區衛生計生局審核后,每月10日前向醫保經辦機構報送結算表及其他有關材料。續簽參保人視同新增簽約參保人結算。
醫保經辦機構收到定點醫療機構提交的月度結算申報資料后30個工作日內,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費用予以結算、支付。定點醫療機構每清算周期最末一個月申報的簽約費用,待年度考核后清算支付。簽約費用清算與其他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清算工作同步進行,定點醫療機構根據醫保經辦機構印發的年度清算通知完成相關工作。
六、醫保經辦機構建立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醫保費用付費方式相適應的年度考核機制,將衛生行政部門牽頭評價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績效考核結果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執行。
七、醫保經辦機構應做好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付費方式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完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嚴格履行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職責。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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