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廳函[2022]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有關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室),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明確關于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可以合理增加工資總額的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資本發起設立國有一級企業或者國有企業新設立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的,可以按照新設企業或機構合理增加工資總額。有關新設企業或機構應積極落實聚焦主業等要求。關閉、劃出企業或機構應當按照相同原則,根據減少人員上年度實發工資相應核減工資總額。
二、根據新設企業或機構新增人員數量(不含企業集團內部調整至新設企業或機構的現有人員),統籌考慮離退休人員等自然減員因素,參考企業現有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市場薪酬價位等因素,合理確定應當增加的工資總額。
三、新設企業或機構核定增人增資期限自取得營業執照當月起計算,原則上為12個月。確因特殊原因長期未開展經營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下同)同意,期限可自開始經營當月起計算。根據企業特點、生產經營及效益狀況等,期滿后仍難以通過工資效益聯動機制滿足企業設立初期增人增資需要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四、新設企業或機構在實行增人增資政策期間,已實現一定營收、盈利的,集團公司按照工資效益聯動機制編制企業整體工資總額時,應在核算企業整體經濟效益中合理剔除新設企業或機構產生的效益,按同口徑計算經濟效益增減幅度。關閉、劃出企業或機構按照相同原則處理。
五、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企業不得在按照工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的工資總額外,以新增內設機構或部門、新擴建項目、招聘人員、引進人才、人員晉級晉職、設立津補貼和獎勵等各種名義額外核增或單列工資總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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