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規字〔2024〕4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應急管理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促進工傷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和做好省級統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平穩銜接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實施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4號)規定及我省關于做好工傷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有關工作精神,《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20〕1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同時,我市階段暫停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辦法,暫恢復按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執行征繳,待省出臺省級統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再按照其規定予以實施浮動管理。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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