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個體工商戶條例》全文共39條,其中各項具體扶持政策的內容共計19條(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九條),突出體現了服務發展的立法主旨。各項政策措施涵蓋了從登記注冊、年度報告、信息服務、精準幫扶、經營場所供給,到資金、財稅、金融、社保、創業就業、社區便民、數字化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紓困幫扶等各個方面,逐項進行了規定,為個體工商戶發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一、登記注冊和年度報告(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這是對每戶個體工商戶的“普適性”服務措施。《條例》對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提供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作出了要求。針對一些個體工商戶反映的年度報告內容較為復雜、基層所負擔較重等問題,規定了改革完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制度。為解決目前“個轉企”和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存在的手續復雜問題,《條例》規定變更經營者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不再需要“先注銷、再設立”;對“個轉企”中涉及的行政許可辦理問題,要求行政許可部門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二、信息服務(第十四條)。“信息不暢”是個體工商戶反映的突出問題,這既包括對政府各項扶持政策的不了解,也包括對市場信息掌握的滯后。《條例》規定,國家加強個體工商戶公共服務平臺體系建設。這個服務平臺體系并非某一個特定的網站,也不限于政府建設運行的平臺,而是運用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共享模式,整合和優化各類社會資源,強化示范引領作用,形成覆蓋各細分行業領域,提供貼近個體工商戶需求的法律政策、市場供求、招聘用工、創業培訓、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務。
三、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作用(第十五條)。個體勞動者協會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組織和個人依法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在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推動個體工商戶黨的建設,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條例》對個體勞動者協會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務作出了規定。
四、平等待遇(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規模小、話語權有限,在經營活動中容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歧視。《條例》從制定政策措施的角度提出禁止歧視個體工商戶的要求,強調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聽取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不得違反規定,在資質許可、項目申報、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方面對個體工商戶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五、分型分類培育(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量大面廣、情況復雜,既有養家糊口的“小商戶”,也有頗具規模的“大個體”。應當針對其發展水平和發展特點采取差異化措施,加大對執著堅守、特色鮮明、新產業新業態等個體工商戶的“拔尖”扶持培養。例如,可以根據經營規模、營收水平等,將個體工商戶劃分為“生存型”“成長型”和“發展型”,分別立足于“活下來”、“持續經營”和“發展壯大”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育。又如,可以從地方實際出發,鼓勵“名特優新”4種類型的個體工商戶創新發展,提升區域內個體工商戶發展總體水平。
六、經營場所(第十八條)。經營場所是個體工商戶生存發展的必備條件,也是其經營成本的主要部分。《條例》針對大量實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反映的經營場所難找、租金貴等問題,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個體工商戶增加經營場所供給,同時降低使用成本。
七、財稅和金融支持(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資金對個體工商戶經營尤為重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各類資金作用,嚴格落實相關財稅支持政策,不斷擴大貸款規模和覆蓋面,多措并舉解決資金問題。《條例》分別從資金、財稅、貸款三方面對此作出了安排。
八、社保和就業政策(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個體工商戶參與各類社會保險、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充分發揮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作用,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招聘用工服務,為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提供創業就業方面的保障。
九、線上線下一體化經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個體工商戶經營主要集中在批發零售、餐飲和居民服務行業,據調查有70.3%的個體工商戶僅從事線下經營。實體店鋪對服務城鄉居民日常生活至關重要,而拓展線上經營也是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有效途徑。《條例》分別從線下和線上兩方面作出了規定。首先是要支持個體工商戶在社區從事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滿足居民生活消費需求;其次是引導和支持個體工商戶加快數字化發展,提升線上經營能力。同時,《條例》回應了個體工商戶提出的入駐網絡平臺經營遇到的種種問題,專門規定了平臺經營者的義務。
十、知識產權(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因其規模小、影響范圍有限,往往不重視對字號、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權利的保護和運用,對其發展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約。《條例》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提升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同時規定國家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相關權利的保護力度,提升個體工商戶發展質量。
十一、統籌兼顧(第二十七條)。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有個體工商戶反映,個別地方在城鄉建設規劃、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環境治理、產業升級等過程中,存在“一刀切”關停或影響個體工商戶正常經營的情況。對此,《條例》專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相關政策措施中,要充分考慮個體工商戶經營需要和實際困難,加強引導、妥善處理、統籌兼顧,為個體工商戶經營創造穩定的環境的預期。
十二、困難幫扶(第二十八條)。個體工商戶以個人或家庭從事經營活動,抗風險能力弱,在大災大難中往往是受沖擊最大的,給予他們救助幫扶是各級政府保民生的基本職責。《條例》規定,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紓困幫扶措施。
十三、表彰獎勵(第二十九條)。改革開放以來,個體工商戶群體中涌現了大量愛崗敬業、執著堅守、誠信經營、回報社會的先進典型。《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先進典型進行表彰獎勵。這有利于提升個體經營者的榮譽感、歸屬感,為廣大個體工商戶樹立榜樣。
相關鏈接: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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