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0 10:35:00 |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
海關總署3月26日發布2012年第15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修訂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并規定自4月15日起執行。根據完稅價格表第01010700項顯示,超出200元的奶粉征收10%的進口稅。這一規定隨即被微博網友瘋狂轉發。眾多網友認為,這是海關總署對奶粉進口首次采取征稅措施。3月30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海關辦公室官方微博發布辟謠消息稱,公告中奶粉的稅率在本次公告中并沒有做出調整,政策和以前保持一致。但多數網友還是認為,此舉有點“不厚道”。
筆者仔細查看公告相關規定后發現,與海關總署2007年6月修訂的規定相比,這次發布的公告只對部分物品做了調整,一些化妝品完稅價格上調,部分電子、攝像產品稅率有所下調,皮革服裝及配飾、攝影設備、計算機及外圍設備稅率均從20%降至10%,未具體分類的其他物品稅率也從20%降至10%.其中,奶粉的完稅價格、稅率和2007年的規定是一致的,并未重新調整。然而,由于此次調整完稅價格的物品多為日用消費品,因此,就像熱炒“饅頭稅”一樣,奶粉的完稅價格刺痛了民眾敏感的“稅神經”,成為熱議的對象。這也說明,一方面,近年來國內頻頻爆出的奶制品“質量門”事件引發了人們對國內奶粉質量的擔憂,轉而購買進口奶粉;另一方面,普通民眾對我國進出口稅收的規定還很陌生,不能準確清楚地了解相關規定,混淆了海關完稅價格和稅收起征點的概念。
完稅價格不同于稅收起征點
正如成都海關微博中所說,“個人進境攜帶超過200元的奶粉需征10%的進口稅”完全是網友對進境物品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的錯誤理解。或者說是將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等同于稅收起征點了。實際上,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是由海關以該物品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稅收起征點是指稅法規定的對課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最低界限。
根據《關于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海關總署公告[2010]54號)的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自用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含5000元)以內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境內的自用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含2000元)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超出這一標準的入境商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統稱為進境物品。按照海關總署的解釋,本次公告修訂內容不涉及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寄物品免稅政策,進境旅客仍可免稅攜帶進境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自用物品,個人郵寄進境物品免稅額度也未作調整。
從上述規定可知,只有個人攜帶入境物品的總價值超過5000元時才需要就超過部分納稅。具體到奶粉,它的衡量標準實際是重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規定,如確屬自用,而非商業用途的奶粉,每千克(公斤)完稅價格為200元,稅率10%,征稅20元,而并非網上所傳的“超過200元就征稅10%”。此外,如郵寄進境的奶粉不超過2.5公斤,應征進口稅在50元以下,海關依舊免稅放行,超過免稅額度的才按照每公斤20元的標準征稅。
簡而言之,網友是把200元當成了起征點,而不是完稅價格。
攜帶物品超5000元如何納稅
按照調整后的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個人攜帶或郵遞時,超過自用合理部分物品所需征收的稅款,應按完稅價格對應的稅率計算征收。
目前,我國進口稅率分為10%、20%、30%和50%四檔。適用10%稅率的物品包括:食品、奶粉、保健品、攝影設備、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等;適用20%稅率的物品包括:紡織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表、鐘及其配件、附件,空調、電視機及其配件、附件,自行車、三輪車及其配件附件等;適用30%稅率的物品包括: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等;適用50%稅率的物品包括化妝品、酒類、煙草等。
根據國務院令第392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進境個人必須將所帶的行李物品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如實向海關申報交海關查驗。海關驗放進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原則,對不同類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規定不同的范圍和征稅限量或限值。進口稅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進境個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例如,居民王某旅游回國,從境外帶回價值3000元的筆記本電腦1臺、200元的奶粉2公斤、300元的女式皮鞋1雙、2000元的名牌皮包1個,由于所帶物品價值超過了5000元準予免稅的標準,機場海關人員要求王某提供超出部分物品價格的有效單據,但王某稱是自用物品無法報銷,在國外購買時沒有索取單據。對此,海關人員就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中列明的完稅價格(不考慮其他進口稅),對超出標準規定的奶粉按每公斤200元,皮鞋每雙300元對應的稅率進行征收,即進口稅=200×2×10%+300×1×10%=70(元)。假設王某在國外只購買了筆記本電腦和名牌皮包總價值是5000元(含5000元),則無需繳納進口稅。
攜物入境注意相應監管要求
需要提示的是,我國對進境商品區分為貨物、物品等不同監管對象,適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如個人攜帶或郵寄進境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征,超出自用合理部分物品應當照章納稅。
首先,從實質要件上看,貨物在進境環節屬于貿易性質,而物品在此環節屬于非貿易性質;其次,從形式要件上看,貨物應當簽有合同,物品則不存在合同。由于物品的本質特征是“非貿易性”,所以對進境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監管應當按照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進行。從進境行李物品方面看,自用是指進境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的,或者說是非牟利性的;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進境本人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規定的正常數量。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不應屬于物品,不應再按進境物品辦理海關手續,而應當按照進口貨物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進口貨物的計算依據征收相應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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