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了《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建立了事中留痕、事后評價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體系。依據《監管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采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的意義是什么?
《公告》是《監管辦法》的配套制度之一,是落實涉稅專業服務實名制管理和業務信息采集制度的具體規定。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是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前提,也有利于強化其責任意識,促使其依法誠信執業,從而規范涉稅專業服務市場,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涉稅專業服務在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采集的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包括哪些?
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包括:
(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填寫《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認的代理關系信息(填寫《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
三、采集的涉稅專業服務業務信息包括哪些?
涉稅專業服務業務信息包括:
(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總體情況(填寫《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
(二)涉稅專業服務專項報告信息,包括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的信息(填寫《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四、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的報送途徑是什么?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因客觀原因無法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的,應當在非征期內通過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業務信息。
稅務機關對采集的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五、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的報送時間是否有要求?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提供涉稅服務前,向稅務機關提交基本信息;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總體情況。
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于完成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的次月底前,向稅務機關單獨報送專項報告信息。上述業務的完成時間,以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在相關文書上簽字的時間為準。
六、稅務機關對未按照要求提交基本信息、業務信息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如何處理?
稅務機關對未按照要求提交基本信息、業務信息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按照《監管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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