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所得稅處理
——更新時間:2010-11-23 11:29:40 點擊率: 3210
案例1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供銷合同,合同中注明甲公司在2009年10月供應給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貨,致使乙公司發生重大經濟損失。乙公司通過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該訴訟案件在2009年12月31日尚未判決,甲公司記錄了60萬元的預計負債,并將該項賠償款反映在2009年度的會計報表上;乙公司未記錄應收賠償款。2010年3月5日,經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需要償付乙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甲公司不再上訴,并假定賠償款已經支付。按照稅法規定,如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相關的損失,企業預計的負債所產生的損失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本年度除上述預計的負債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甲公司和乙公司所得稅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企業所得稅率均是25%,兩公司均于2010年3月25日完成了20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甲公司2009年財務報告于2010年4月30日對外報出,盈余公積的提取比例為10%。試作出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解析:
1.實際支付的賠償款比資產負債表日前多20萬元,該賠償款應該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因該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涉及損益的賬戶應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會計處理為(單位:萬元,下同):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外支出 20(80-60)
貸:其他應付款 20
借:預計負債 60
貸:其他應付款 60
借:其他應付款 80
貸:銀行存款 80。
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如涉及現金收支項目的,均不調整報告年度資產負債表的貨幣資金項目和現金流量表正表各項目數字。本例中,雖然用銀行存款支付了賠款,但在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數字時,只需要調整上述第一、二筆分錄,不需要調整第三筆分錄,第三筆分錄作為2010年的會計事項處理。
2.此訴訟案件結案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8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20。
3.轉回預計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15(60×25%)
貸: 遞延所得稅資產15。
4.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5.調整利潤分配有關數字。
借:盈余公積 1.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案例2
沿用案例1,假定甲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訴,但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二審判決可能維持一審判決。其他條件不變。甲公司會計處理為:
解析:
1.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外支出 20
貸:預計負債 20。
2.稅法規定,預計負債發生的損失只有實際發生時才能稅前扣除,由于甲公司不服,此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不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但需要確認預計負債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20×25%)
貸: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5。
3.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4.調整利潤分配有關數字。
借:盈余公積 1.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案例3
沿用案例1,假定甲公司2010年2月25日完成了2009年度匯算清繳,其他條件不變。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涉及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調整事項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應調整報告年度利潤表的收入、費用等,但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所涉及的應繳所得稅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所以,企業在自行匯算清繳日之后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可以在稅法規定的清繳期內(5月31日)重新到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其會計處理與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相同。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發生在企業自行匯算清繳之后,企業并沒有在匯算清繳日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按照稅法的“據實扣除”原則,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在實際發生時稅法上可以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調整事項產生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報告年度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會計處理與案例1相比,只有第二步會計分錄不同,其余完全相同。
解析:
1.實際支付的賠償款比資產負債表日前多20萬元,該賠償款應該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因為該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涉及損益的賬戶應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外支出 20(80-60)
貸:其他應付款 20
借:預計負債 60
貸:其他應付款 60
借:其他應付款 80
貸:銀行存款 80。
2.此訴訟案件結案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應調整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入報告年度的遞延所得稅。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8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
3.轉回預計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15(60×25%)
貸: 遞延所得稅資產 15。
4.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5.調整利潤分配有關數字。
借:盈余公積 1.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