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火力發電企業有關項目能否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10號)明確:內蒙古蒙達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的主營業務是火力發電,其發電煤耗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的限制類項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的相關規定,該企業應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
同樣,該公司投運發電機組脫硫改造項目是為其自身發電業務進行的技術改造,不屬于產生業務收入的對外營業項目,不能依據其投運發電機組脫硫改造項目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關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69號)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因國家發展規劃調整(包括城市建設規劃等)被實施關停并清算導致其不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過渡性政策規定條件稅收優惠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1)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應當補繳或繳回按該條規定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依照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049號)有關規定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不論出租、轉讓行為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均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就該購買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經營期不少于五年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已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西中金礦業有限公司轉讓股權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150號)明確,廣西中金礦業有限公司轉讓武宣縣盤龍鉛鋅礦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股權取得的現金收入,應在合同或協議生效后、雙方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該項交易收入的實現,并按規定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廣西中金礦業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各自轉讓武宣縣盤龍鉛鋅礦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股權所取得的所得,應在各自的企業登記注冊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以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應按有關規定確認收入和計稅成本,計算確定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應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2)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但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但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這一規定處理。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二、稅前扣除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按以下方法處理:
(1)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扣除。
?。?)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0號)明確:
?。?)省級農村信用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每年度為履行其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差旅費、利息支出、研究與開發費以及為此購置并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應統一歸集,作為其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后由基層社稅前扣除。
?。?)各項費用分攤公式如下:
各基層社本年度應分攤的費用=省聯社本年度發生的各項費用×本年度該基層社營業收入÷本年度各基層社營業總收入。
各基層社對分攤的上述費用,可在按季或按月申報預繳所得稅時扣除,年終匯算。
省聯社每年制定費用分攤方案后,應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后執行。由于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上述分攤方法的,由省聯社提出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后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經稅務總局批準,有關省聯社已向基層社收取專項資金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凡該項資金已按稅務總局單項批復由各基層社分攤在稅前扣除的,其相應資產不得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復提取折舊費、攤銷費向基層社分攤扣除。各基層社交付給省聯社的上述專項資金的稅務處理,仍按照稅務總局已批準的專項文件規定繼續執行到期滿。
(4)省聯社自身從事其它業務取得收入所發生的相應費用,應該單獨核算,不能作為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地市與縣聯社發生上述共同費用的稅務處理,也應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度沒有按照本規定或者以前專項規定執行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執行,并統一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2008年度按照以前辦法由省聯社向基層社收取管理費的,該收取的管理費與按本通知規定計算的可由基層社分攤的費用扣除額的差額,應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一并進行納稅調整。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財稅[2010]37號)明確: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做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008年發生的上述壞賬損失,當年已作為壞賬損失的,不再調整;沒有作為壞賬損失的,統一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認為壞賬損失。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25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國銀聯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允許稅前扣除:
?。?)按可能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總額(以下簡稱清算總額)計算提取。
?。?)按照納稅年度末清算總額的0.1‰計算提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本年末清算總額×0.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特別風險準備金余額
(3)由中國銀聯總部統一計算提取。
?。?)中國銀聯總部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特別風險準備金提取情況的說明和報表。
但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上述清算總額的具體范圍包括:ATM取現交易清算額、POS消費交易清算額、網上交易清算額、跨行轉賬交易清算額和其他支付服務清算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余額未超過注冊資本20%,可據實在稅前扣除;超過注冊資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3)發生特別風險損失時,由中國銀聯分公司在年度終了45日內按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報送中國銀聯總部,由中國銀聯總部用稅前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統一計算扣除,稅前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稅前據實扣除。未申報或未按規定申報的,則視為其主動放棄權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別風險準備金償付。
?。?)中國銀聯總部除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按規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資產減值準備金或風險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繼續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即: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內外資企業繼續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共中央宣傳部關于公布學習出版社等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0]29號)公布了學習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屬文化企業已被認定為轉制文化企業的名單,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的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即: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轉制方案確定)。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79號)規定,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從家庭農場承包戶以“土地承包費”形式取得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收入,屬于農場“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但前提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國有農場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國有農場作為法人單位,將所擁有的土地發包給農場職工經營,農場職工以家庭為單位成為家庭承包戶,即屬于農場內部非法人組織。
?。?)農場對家庭承包戶實施農業生產經營和企業行政的統一管理,統一為農場職工上交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和農業保險費。
?。?)家庭承包戶按內部合同規定承包,就其農、林、牧、漁業生產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費名義向農場上繳。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經國務院批準,公布了《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涉及五個方面內容:
(1)公共污水處理:包括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工業廢水處理項目。
?。?)公共垃圾處理:包括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工業固體廢物處理項目及危險廢物處理項目。
?。?)沼氣綜合開發利用:包括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沼氣工程項目。
(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包括既有高能耗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既有建筑太陽能光熱、光電建筑一體化技術或淺層地能熱泵技術改造項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工業鍋爐、工業窯爐節能技術改造項目;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技術改造項目;煤炭工業復合式干法選煤技術改造項目;鋼鐵行業干式除塵技術改造項目;有色金屬行業干式除塵凈化技術改造項目;燃煤電廠煙氣脫硫技術改造項目。
(5)海水淡化:包括用作工業、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項目和用作海島軍民飲用水的海水淡化項目。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知中每個具體項目都有具體要求,應按其具體要求執行。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開始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對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寧夏等6?。ㄗ灾螀^、直轄市)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災區具體范圍是指《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震局關于印發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規定的10個極重災區縣(市)、41個重災區縣(市、區)和186個一般災區縣(市、區)。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文化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6號)規定,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享受優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明確: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2)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屬于變更適用條件的延續政策而未列入過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不適用《國務院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以前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9號)規定,其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所得稅減低稅率優惠的,仍可繼續單獨適用減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優惠過渡期結束后,統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二條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但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上述“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3)上述“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適用暫免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后,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規定,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按90%計入收入總額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其他管理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45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哈爾濱鐵路局等21戶企業并入鐵道部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些企業需經常保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由鐵道部100%直接出資設立,不包括鐵道部與地方政府、其他單位和個人合資、合作等設立的企業;
(2)在我國境內主要從事鐵路客、貨運輸業務,不包括與鐵路客、貨運輸不直接相關的其他單位;
(3)由鐵道部統一實行組織與調度,即由鐵道部統一制定生產任務、統一配置生產能力、統一負責生產經營;
(4)由鐵道部統一清算確認運輸收入和支出、統一核算總體經營效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執行中如果一旦發生不能同時滿足以上規定條件時,則從相關條件發生變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統一納稅成員企業資格,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規定,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的“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稅務機關自行制定的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執行;對按照規定不應就地預繳而征收了企業所得稅的,要及時將稅款返還給企業。未按本通知要求進行糾正的,稅務總局將按照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明確,從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1)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倏倷C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诳倷C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劭倷C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5)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倷C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企業的所得稅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1)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但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2)企業下屬二級(含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由其二級分支機構將財產損失的有關資料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由二級分支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總局另行發文明確;企業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二級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發文明確并報總局備案;對不在總局及省級稅務機關文件中明確的名單內的分支機構,不得作為所屬企業的分支機構管理。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規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1)《辦法》僅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核定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侔词杖肟傤~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此辦法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
②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此辦法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
?、郯唇涃M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此辦法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
(3)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率如下:
①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②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為30%~50%;
?、蹚氖缕渌麆趧栈騽趧找酝饨洜I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辦法》中列舉的勞務服務項目,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于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其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明確: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2)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類準備金,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調減金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填報口徑不變。
?。?)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并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表”對應虧損年度的相應行次。
?。?)企業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一、收入類調整項目”第14行“13、不征稅收入”對應列次。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和資產,不得稅前扣除或折舊、攤銷,作相應納稅調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填報該表第38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費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填報該表第41行項目下對應行次。
?。?)確認為免稅收入的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關收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一、免稅收入”第5行“4、其他”。
?。?)企業發生的投資(轉讓)損失應按實際確認或發生的當期扣除,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行次,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投資損失補充資料”的相關內容不再填報。
?。?)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總機構彌補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時,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對應行次。
⑼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魏硕ǘ~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但為全面反映企業所得稅稅源狀況、所得稅收入等情況,從2009年開始,各地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分析、報告時,應包括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相關數據資料。
7、《財政部關于做好2010年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28號),對2010年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的范圍、內容、時間安排、數據報送方式以及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5號)明確,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按以下方法預繳:
(1)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以及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除外,2010年度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2)“從業人數”應該按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上述“資產總額”按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納稅年度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生產經營性質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初和年末平均值)等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如實提供生產經營性質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主管稅務機關一旦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將停止在預繳時按上述規定填報“減免所得稅額”,已填報的要按規定補繳,蓄意偷逃稅款的還要按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取得我國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3號)規定,各地要加強對所轄我國在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業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況檢查,督促上市居民企業在派發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業納稅義務并依法履行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發現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扣繳,并依據稅收征管法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處理。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49號)規定,2010年5月31日后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66號)規定,稅收協定列名的免稅外國金融機構設在第三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于同一法人,除稅收協定中明確規定只有列名金融機構的總機構可以享受免稅待遇情況外,該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國與其總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免稅待遇。其審批手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有關規定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屬于中國居民企業的銀行在境外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同樣是中國的居民,該分支機構取得的來源于中國的利息,不論是由中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支付,均不適用我國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應適用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具體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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