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地稅函〔2008〕505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6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非居民企業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現明確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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