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稅負,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0號)的規(guī)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確定了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標準,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屬期)起,核定應稅所得率原則上按下表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行業(yè)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yè) | 3 |
制造業(yè) | 5 |
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 | 6 |
交通運輸業(yè) | 7 |
建筑業(yè) | 8 |
飲食業(yè) | 10 |
娛樂業(yè) | 15 |
其他行業(yè) | 10 |
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深國稅函[2011]358號)第二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地稅發(fā)[2008]22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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