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
——更新時間:2016-05-11 11:07:27 點擊率: 464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在營改增后,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需要修改,現將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文件印發)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文件印發)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附件6第七條第13項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換算的收入額=經費支出總額÷(1-核定利潤率)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5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承辦 辦公廳2016年5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