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
——更新時間:2017-01-04 10:45:21 點擊率: 3889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以及稅務總局關于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包括核定征收企業的相關規定,為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現對企業所得稅有關規范性文件修訂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分支機構名單管理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第二、三條廢止。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辦理;發生名單變化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二、關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修訂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根據涉及的事項分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號公告施行時間執行;第二條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