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急管理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應急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優惠目錄)調整完善事項及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見附件)執行。
二、企業購置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三、建立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切實落實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稅收抵免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購置的專用設備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指標等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可提請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報請應急管理部,由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行業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出具技術鑒定意見,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稅務部門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四、本通知所稱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是指2018年版優惠目錄所規定的設備名稱、性能參數和執行標準。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同時廢止。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購置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符合2008年版優惠目錄規定的,仍可享受稅收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應急管理部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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